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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续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特区政府」)有清晰明确的政策,处理土地契约续期事宜。特区政府于 1997 年 7 月公布土地政策,表明没有续期权利的租契(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在期满时,可由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 50 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每年评估的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的续约或续期事宜则按既定政策处理。

为了精简没有续期权利的租契(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的续期手续,《政府租契续期条例》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生效,为租契续期设立新机制。地政总署将定期在租契到期前 6 年,于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公布租契是否续期,免却业权人须逐一签立续期文件的繁复手续和缴付费用,从此土地租契续期更方便。

 

简介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第 648 章)(下称《条例》)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生效。《条例》只精简租契续期手续,并不改变现行土地契约续期政策。根据 1997 年 7 月公布并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政府可全权酌情决定租契是否续期。

适用范围

《条例》的新续期机制适用于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租契 (下称「适用租契」),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除外。换言之,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租契均受条例涵盖。

地政总署会在《条例》以外继续透过合约形式处理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的续约或续期事宜。有关短期租约,请参阅本署网页有关短期租约的部分。有关特殊用途租契,请参阅本署网页的相关部分

租契续期机制

地政总署一般会在适用租契期满前六年,在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表明在指明的租契届满时间范围内到期的所有适用租契,除非租契于同日刊登的「不予续期列表」中列明,否则将会按照《条例》续期。

首份「续期公告」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刊宪,涵盖该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的租契。此后,地政总署会在每年年底的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示例见以下附表),亦会上载至本署网页。

附表:

刊宪日期 涵盖的特定租契届满时间范围
2024 年 7 月 5 日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底 203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底 2032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2026 年 12 月底 203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27 年 12 月底 203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此类推)

续期条款

根据《条例》透过「续期公告」获得续期的适用租契,将自该租契的届满日期翌日起续期 50 年,无须补缴地价,惟业权人须于续期后每年缴纳相当于每年评估的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原有租契条款维持不变,但会按《条例》加入标准条款以加强对违规用途或发展的管制。

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原状过渡

《条例》订明,适用租契原有的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例如按揭、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公契等,将顺利过渡至续期的年期而不受影响 (除非相关合约文书另外订有其他安排)。

如何知悉租契是否续期

根据《条例》的精简设计,获续期的适用租契不会逐一列于「续期公告」,只有不予续期的适用租契则会逐一列于「不予续期列表」。

如某租契符合以下所有情况,即可确定租契按《条例》获得续期 –

  1. 涵盖该租契届满日期的「续期公告」已刊宪 (可在本署网页查阅);
  2. 该租契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没有「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这表示租契属《条例》下的适用租契);及
  3. 该租契没有被列于同日刊宪的「不予续期列表」(亦可在本署网页查阅)。

适用租契不获续期的情况并不常见。如有,地政总署将採取以下额外措施通知业权人:向业权人个别发信通知,在租契的土地註册处登记册上註册「不予续期列表」,以及在该土地或附近的显眼处张贴「不予续期列表」。

精简机制履行合约精神 – 承租人有权选择租契不续期

《条例》旨在以更精简及有效率的方式为租契续期,不影响租契合约方可选择不续期的意愿。

如适用租契获「续期公告」续期,但业权人希望选择不续期,可根据《条例》第 9 条于「续期公告」刊登后一年内,填妥指定格式的「选不续期备忘录」(表格载于本署网页)并交付予土地注册处,以注册于土地登记册。如租契被涵盖在 2024 年 7 月 5 日刊宪的首份「续期公告」,即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到期的租契,其选不续期的期限则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作出决定前,业权人应确保其选不续期的决定不影响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其他合约承诺。参与土地物业交易的人士亦应留意适用租契的业权人有选不续期的权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政府根据 1997 年 7 月公布并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可全权酌情决定租契是否续期。政府一般会为适用租契续期,除非在罕见情况下个别租契可能因公众利益考虑不获续期(即租契列于「不予续期列表」内)。如业权人对有关决定有异议,可在不予续期列表公布后一年内向地政总署提出覆检申请,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署网页的指引。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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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
‐      根据《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 》刊登的政府公告
(涵盖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适用租契)

表格及指引
‐        根据《条例》第 9(2)条指明的表格(「选不续期备忘录」Download icon
‐        就政府不予续期决定申请覆检的指引

 

1997 年 7 月 15 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特区政府辖下的土地契约及相关事宜,通过了一系列的规定。

关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的一般批地政策,请浏览香港的土地租用制度和土地政策

政府订定了清晰政策,处理租契及相关事宜,包括租契的续期事宜。该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使安排得以延续、程序简易和契约年期明确,务求使土地契约清晰、一致和确切。

根据《基本法》第 123 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特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就此,特区政府在该政策订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由特区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 50 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地租,款额相当于续期当日相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地租金额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租值每年评估而调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契约),所列明的安排并无限制地契可续期的次数。为免生疑问,该政策亦适用于已根据契约所载的续期权利续期,并在期满时不再享有续期权利的可续期契约。

自特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于 1997 年 7 月公布并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处理有关租契续期事宜。政府行使全权酌情决定权时,会遵循适当程序合理地行事。总体而言,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租契均会获得续期,除非个别租契因公众利益的考虑而不应获续期(例如有严重违契情况而屡劝不改)。此外,就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契约而言,不为地契续期的公众利益考虑并不包括土地于租契到期后须作公共用途的情况(如土地需作公共用途,政府会引用相关法例收回土地及向业权人作出补偿,而非透过拒绝租契续期、不作补偿来收回土地)。事实上,自上述政策于 1997 年 7 月公布至今,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没有续期权利契约皆获续期。

 

特殊用途租契是因应特定政策考虑批出、处置或修订作指定用途的租契。特殊用途租契的主要类别包括:教育、公用事业(包括公共运输)、福利、宗教、特殊工业、加油站、康乐用途等。

《条例》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租契,其续期事宜,地政总署会在《条例》以外继续透过合约形式处理。具体而言,地政总署会于租契到期前,就租契应否续期及续期的条款咨询相关政策局。相关政策局会从政策角度,逐个个案考虑相关因素(例如:批出原有租契时的政策考虑是否仍然适用)。如租契在得到相关政策局的政策支持而获批续期,地政总署(代表政府作为业主)与承租人经双方同意条款及条件后,会签立新租契。

为识别特殊用途租契以将其剔出《条例》的新续期机制,地政总署按照以下于《条例》订明的时间表,于每份特殊用途租契的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作出识别摘记,并同步发信通知承租人:

特殊用途租契类别 识别日期

2024 年 7 月 5 日之前签立的租契:

  ‐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届满的租契

2024 年 7 月 5 日

  ‐  2031 年或之后届满的租契

2024 年 12 月 27 日

2024 年 7 月 5 日当日或之后签立的租契:

租契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作出记项当日

2024 年 7 月 5 日当日或之后修订为特殊用途租契: 修订文书注册于土地注册处当日

假如承租人不同意租契被识别为特殊用途租契,可于识别日期的一年内向地政总署提出覆检申请,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页的指引。

资源
‐      常见问题 
‐      就政府识别租契为特殊用途租契申请覆检的指引 
‐      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的样本 Download icon

特殊用途租契清单
‐     2024 年 7 月 5 日刊登的清单 (最后整理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Download icon

 
  • 2024 (最后整理日期: 2024 年 7 月 15 日)
  • 2023 (最后整理日期: 2024 年 7 月 15 日)
  • 2022 (最后整理日期: 2022 年 12 月 21 日)
  • 2021 (最后整理日期: 2022 年 2 月 15 日)
  • 2020 (最后整理日期: 2021 年 2 月 11 日)
  • 2018 (最后整理日期: 2018 年 12 月 14 日)
  • 2017 (最后整理日期: 2018 年 7 月 4 日)
  • 2016 (最后整理日期: 2017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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